铜川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06-15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营造锐意改革、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合理容错的良好环境,根据《陕西省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容错纠错办法(试行)》、《铜川市党员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精神,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及实施原则

本办法适用于市管的市属重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和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容错纠错工作坚持“三个区分开来”,遵循鼓励改革创新、支持履职担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容错纠错是指对企业领导人员在经营管理和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职、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四条  容错纠错应当准确把握政策界限,鼓励探索创新,把企业领导人员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严格依法履职,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杜绝以权谋私,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

第五条  建立合理容错机制。把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与严格执纪相结合,正确处理执行政策、严明纪律与调动和保护企业领导人员的积极性的关系,历史辩证地分析干事创业中的失误和偏差,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情节轻重和性质后果等方面因素,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置。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容错:

(一)在推进各项改革试点工作中,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无先例可循,出现失误和偏差;

(二)在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探索与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融合、战略合作、资源整合中,因缺乏经验、无先例可循或政策界限不明确,出现探索性失误、偏差或未达到预期效果,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主观上出于公心、行为上没有谋私且未造成国有权益重大损失;

(三)在企业改革创新中,在技术、产品、管理和商业模式等创新方面,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

(四)在健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推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深化内部用人制度改革、探索市场化劳动用工制度和薪酬分配制度中、突破常规惯例,在工作中出现某些失误和偏差;

(五)在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建设和管理服务工作中,因着眼提高效率容缺受理、容缺审查,但未谋私利、未优亲厚友,工作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

(六)在推动重点工作、破解企业发展要素保障瓶颈、化解企业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突发事件中,因勇于破除障碍、大胆履职,触及固有利益或引发信访事件,出现一定失误,受到非议行为或造成意外损失后能及时补正;

(七)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无明确限制,按程序经集体研究、民主决策、阳光运行,创造性开展工作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

(八)在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应对重大突发性事件等工作中,为有效应对、及时平息事态而采取临时性措施造成意外损失或存在程序瑕疵,但事后及时补正;

(九)符合中央和省市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因实际工作环境复杂或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

(十)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违背中央、省委及市委、市政府改革精神,违反法律法规和党规党纪,未履行审批程序、玩忽职守、以权谋私,造成国有权益重大损失等行为,应当依法依纪处理,不得纳入容错范围。

  容错认定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市属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个人认为符合容错情形之一的,应在启动问责程序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干部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核实。受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容错情形的,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核实,核查了解申请容错人员实施行为的具体背景、目的、过程和后果,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调查报告。对于情况复杂或存有争议的,受理部门可报经同级党委同意后,组织相关人员听证论证。

(三)认定。核实结束后,受理部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为准绳,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容错认定结论。对于不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在核实结束后1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对一时难以定论的,可以暂缓作出决定,一般暂缓时间不超过3个月,期满后给予结论性意见。

(四)反馈。受理部门在容错认定结论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反馈给申请单位或本人。属于免责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五)报备。受理机关应及时将认定结果报同级党委、政府备案。

  免责减责范围

(一)对于容错的企业或领导人员个人,可在以下方面免责:

1、企业年度综合考核、任期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受影响;

2、企业领导人员提拔任用、交流轮岗、职级职称晋升不受影响;

3、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

4、个人评优评先不受影响。

(二)对确需追责的企业或领导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有一定影响期的,影响期结束后提拔任用不受影响。

  健全纠错改正机制。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企业或领导人员,根据情形,采取以下措施:

(一)警示提醒。立足于事前防范,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掌握动态,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以询问、告诫为主要内容,给予警示和提醒,完善制度机制。

(二)诫勉督导。立足于动态监督,针对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和具体工作中出现的一般性工作失误和决策偏差,采取纪检监察建议书、定期约谈、诫勉谈话等方式给予适当诫勉。督促有关企业或个人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

(三)责令纠错。立足于保护挽救,对已经造成的错误事实,由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作出免责认定的同时启动责令纠错程序。在5个工作日内,向纠错对象发送纠错通知书,说明纠错事由,提出纠错要求,责成纠错对象限期提交书面整改措施,监督整改期一般为个月,最多不超过4个月。

  完善澄清保护机制。对因推动改革或工作矛盾而引发的信访举报,采取以下措施:

(一)消除负面影响。对容错的企业或个人可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负面影响。

(二)查处诬告行为。对恶意中伤、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企业和个人要坚决查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并及时通报曝光典型案件。

(三)公正核查处理。充分听取容错企业或个人的解释说明,申请容错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可进行作证和辩护,切实保障企业领导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容错教育并重。建立容错教育回访机制,坚持谁容错谁回访的原则,由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相关科室对容错免责对象进行回访教育,容错免责对象所在企业对其进行跟踪管理,防止容错免责对象频繁出现容错情形。

十一 严明容错纠错纪律

(一)加强纪律监督,既把牢纪律底线,惩处违纪者、问责不为者,又旗帜鲜明地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

(二)鼓励保护创新差错和失误。既加强对领导人员的监督,又信任、保护、激励企业领导人员。

(三)把握容错界限。坚决反对打着改革创新旗号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坚决惩治借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假公济私等行为。对企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未及时协调落实、采取措施,致使企业改革创新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不得申请容错免责。

十二 健全容错纠错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确保容错纠错工作取得实效。

(一)各企业主管部门及干部管理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容错纠错主体责任,为下级负责,为下级担当,支持企业领导人员放手大胆工作。

(二)各企业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企业纪委要全面履行职责,严格执纪监督,把握政策界限,通过合理容错、及时纠错、澄清保护,消除思想顾虑,鼓励企业领导人员积极作为。

(三)在对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施容错纠错后,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同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及时备案。

(四)各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对容错纠错的人员在考核任用中客观评价、宽容理解、大胆使用。

第十 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各国有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县、本单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容错纠错具体办法。

第十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党委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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