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公务员任职备案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5-04-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严格干部任职管理,实施监督关口前移,建立超职数配备干部、违规进人、不按资格条件和程序使用干部等违法违规行为预防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a,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办事原则。严格依照《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调任规定》、《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陕西省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办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务任免的各项程序。

(二)事先报批原则。党委(党组、工委)或任免机关在会议决定干部任免前,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备案同意后,再行任职。未经报备或报备后审批未通过,一律不得上会研究。

(三)归口审核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市委组织部负责市级党群系统科级及以下公务员、区(县)委管理干部的任职备案审核工作;市公务员局负责市级行政系统科级及以下公务员的任职备案审核工作。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直接受理办事员、科员职务的升降与任免。

(四)相互联动原则。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应正式书面复函,并抄送工资审核机构,否则不得办理增人或增资等手续。

第二章  备案程序

第三条  任免机关管理的干部职务晋升备案

(一)任免机关提出干部任职动议前,应就职数、空缺职位、资格条件等事项,与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书面沟通。

(二)任免机关根据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沟通意见,履行相关选拔任用程序后,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任职备案手续。

(三)公务员主管部门书面复函同意备案后,任免机关党委(党组、工委)或任免机关研究,印发任职文件。

第四条  区(县)委管理的干部职务晋升备案

(一)区(县)委管理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动议后,区(县)委组织部就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与市委组织部进行书面沟通。选拔任用工作方案只涉及拟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不涉及具体人选。

(二)市委组织部对选拔任用工作方案进行审核,在5工作日内书面复函。

(三)区(县)委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前,需对任职人选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凡破格提拔等需要请示报告和需要履行调任审批的报上级组织部门审批(区县调任的需要报市委组织部审批,所有突破调任资格条件的需要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四)经备案批复后,提交会议决定干部任免事项。

区(县)委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按照以上程序进行备案。

第五条 降职、免职、调出备案

(一)降职的,由职务任免机关按照上述分工归口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印发任职文件。

(二)免职(含提前退休)的,由职务任免机关印发免职文件后,按归口抄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三)调出本单位的,应在一个月内归口到公务员主管部门更新人事台帐。

第六条  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方案备案

机关在开展竞争上岗前,工作方案需归口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经备案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区(县)在组织公开选拔前,要将公开选拔方案报市委组织部备案,经备案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七条  规范初次任职工作

新录用公务员,所在机关在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一个月内,经考核合格后,进行任职备案;调任、转任的公务员,在调任、转任批复后一个月内,进行任职备案;军队转业干部,任免机关在转业干部报到后三个月内,进行任职备案。

第三章  申报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书面沟通时,应当提供拟任职单位“三定”方案,并说明目前配备情况和拟任职位的资格条件。

(二)申报备案时,应当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样表附后),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公务员任免机关干部(人事)部门出具的《关于申请×××等同志任职备案的函》;

2、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备案的,需提供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录用文件;

3、军队转业干部任职定级备案的,需提供军转干部行政介绍信;

4、调转任人员任职备案的,需提供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调转任批复;

5、任职备案的干部需提交“三龄两历一身份”认定资料。

第四章  审核

第九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的内容

(一)对照“三定”方案和相关材料,审核拟任职人员是否进行了公务员登记、是否存在超职数配备干部、超机构规格配备干部、擅自提高干部职级待遇、自设机构和自设职务名称等情况;

(二)新录用公务员的任职定级应符合《陕西省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实施办法》;

(三)军队转业干部初次任职职务不得高于其原在部队对应的职务层次;

(四)不同机关之间转任人员所任职务不得高于转任前所在单位的职务级别;

(五)职务晋升应符合《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

(六)对竞争上岗(岗位竞聘)方案、公开选拔方案,重点审核职数设置及配备情况、资格条件设置、选拔任用程序等。

第十条  备案

(一)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备案后,应给申报单位正式复函,并在《干部任免审批表》上加盖印章,其中一份留档备查,一份装入个人档案;

(二)职务任免机关党委(党组、工委)印发任职文件后,应凭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备案的复函办理工资、津贴等手续。未经备案的,不得进行工资变更等手续。

第五章  全程纪实与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对有下列违反本办法情形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

(一)突破机构规格、超职数对公务员任职的;

(二)不按规定条件、程序对公务员任职的;

(三)突破竞争上岗方案、公开选拔方案明确的资格条件对公务员选拔任职的;

(四)未经任职备案程序对公务员任职的;

(五)未经任职备案程序进行增人或增资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任职备案工作实行全程纪实,实行谁审批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办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监察部门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做出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区(县)委管理干部的任职备案审核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负责,市级党群部门科级及以下公务员的任职备案审核工作由市委组织部综合干部科(公务员管理科)负责,市级行政单位科级及以下公务员的任职备案审核工作由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考核培训科负责。

第十四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市直机关及各区(县)有关任职备案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相悖的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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