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从严从实管理干部要求,防范违规进人,根据《陕西省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陕发〔2006〕9号)、《关于认真做好公务员日常登记工作的通知》(陕组通字〔2009〕123号)精神,现就加强我市公务员登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公务员登记备案制度
(一)审核备案
1、备案范围:自2015年3月1日起,除对新录用的公务员和按规定安置到公务员职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外,其他新进入公务员队伍人员的登记审批,均由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后,归口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2、备案程序: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后,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程序予以登记。
3、申报材料:各区县、市级各部门在申报公务员登记备案时,须出具备案申请函、《备案人员情况表》(需载明姓名、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原单位和职务、现单位和职务、进入方式等信息)、公务员登记表(一式四份)、进入公务员队伍的有效文件(如调任批复、公开选拔、选举等有关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二) 年度备案
各区县、市级各部门于翌年1月20日前归口上报上一年度的公务员登记情况,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权限登记、备案。年度备案需提供以下材料:
1、进入备案。提供进入人员的《公务员登记备案汇总表》、登记备案说明、数据信息等,并注明进入机关的行政编制数、相关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职数与非领导职务职数以及实有人数。
2、退出备案。提供调出机关、辞去公职、退休、辞退、开除等退出公务员队伍人员的《公务员退出备案汇总表》、退出备案说明和数据信息。
二、严格日常登记
(一)公务员登记实行逐级负责制,由各区县、市级各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经领导班子成员集体研究后,上报审批。
(二)公务员所在机关负责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及相关材料,按照归口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审批。
(三)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应在一个月内申报公务员登记,军转干部报到后三个月内应申报公务员登记,调任人员一个月内应申报公务员登记。
(四)公务员登记审核、审批应在一个月内完成。需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的,应在同意备案后15日内完成审批。
三、严肃登记纪律
(一)公务员登记应当在所在机关行政编制限额内,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对象、条件和程序进行,严禁超编制、超范围、超职务名称和不按程序登记。
(二)公务员登记工作实行全程纪实,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三)市级各部门党委(党组、工委)及区县组织人社部门主要领导,对公务员登记负主体责任。对不符合公务员登记情形而申报登记的行为将予以通报批评,对违规审批的一律进行责任追究。